2024年7月,一系列重磅新法新规将正式施行,涉及公司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这些法规的更新将对我国的经济环境、企业管理和公民权益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些新法新规,助您在瞬息万变的法律环境中把握先机。
自2024年7月起,约有如下16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正式施行!
Table of Contents
序号 | 名称 | 发布单位 | 级别 | 施行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人大常委 | 法律 | 2024.7.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 | 法律 | 2024.7.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2024.7.1 |
4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 金监局 | 部门规章 | 2024.7.1 |
5 |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 金监局 | 部门规章 | 2024.7.1 |
6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药监局 | 部门规章 | 2024.7.1 |
7 | 《军队审计条例》 | 国防部 | 部门规章 | 2024.7.1 |
8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 市监局 | 部门规章 | 2024.7.1 |
9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 | 部门规章 | 2024.7.1 |
10 |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 网信办等 | 部门规章 | 2024.7.1 |
11 |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 发改委 | 部门规章 | 2024.7.1 |
12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 证监会 | 部门规章 | 2024.7.1 |
13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部门规章 | 2024.7.1 |
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院 | 司法解释 | 2024.7.1 |
新法新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公司注册资本由完全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要在五年内完成实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就完成实缴。
3.实缴制规范的是公司认缴出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暂时不受影响。
4.公司减资的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
(3)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
8.存量公司实缴期有八年,包括三年缓冲期+五年实缴期。缓冲期最晚至2027年6月30日。
9.未按期实缴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将被处以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这些新法旨在规范公司运营,保护债权人利益,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和股东应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新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规定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2.加强会计监督。明确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
3.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合理设置处罚梯度,加大会计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以前罚款上限是10万元,现在是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授意、指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以前罚款上限是5万元,现在是500万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引入了多项重要变化,旨在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督力度。这些新法显著提高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成本,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诚信化。企业和会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这些变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1.明确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2.明确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受侵害消费者的救助义务。
3.明确要求经营者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著提示。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
4.明确经营者必须信守承诺,而无论该承诺是否在合同中载明。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5.完善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6.细化“三包”有效期限规则。
7.完善一次性退清等退货退款规则。
8.完善预付款消费维权规则。
新法新规显著提高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它们涵盖了从实体店到网络营销等多个方面,旨在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经营者应当充分认识这些变化,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合规经营;消费者也应了解这些新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一)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二)针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
1.《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2.《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3.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二)针对贷款期限:
1.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2.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
3.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4.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五、《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区分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其中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执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执行。
3.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在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特性与规模差异的基础上,从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操作风险管理新要求,形成了银行保险机构统一可比的操作风险管理新规则。
六、《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对2014版《规范》在企业管理与监管实践中存在执行困难以及理解歧义的条款,进行适宜性修订,以使规范内容更契合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与监管实际情况。
2.对新的监管要素进行识别与补充,以适应新的监管方式。明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产品验收、出库复核、计算机系统方面的要求,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技术传递和存储电子证照资料等。
3.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新经营方式进行识别,补充经营环节质量管理盲区。例如:新增自动售械机质量管理、多仓协同的管理、直调的质量管理、临床确认后销售产品管理等内容。
七、《军队审计条例》
1.强调政治要求,明确审计工作要增强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系统明确审计内容,细化涉及军队经费、资产、资源等各方面审计事项,将其真实、合法、效益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拓展军事行动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国有资源审计等职责,推动审计监督覆盖军事经济活动全过程各领域。
3.完善责任评价,根据领导干部与审计查出问题的关联程度,调整完善界定经济责任的类型,同时建立失职失责问题抄告问责制度,更好服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4.加强后续治理,明确各级整改责任,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纳入通报和处理范围,进一步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推动标本兼治。
5.强化监督贯通,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司法、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军地联审协作方式和范围,构建体系监督格局。
6.严格自身管理,按照打铁自身硬的要求,调整完善审计权限和程序,列明审计纪律负面清单,立起更高更严的自律标准。
这些新法新规显著提高了军队审计工作的政治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它们涵盖了从审计内容到后续整改的全过程,旨在构建更加严密、高效的军队经济活动监督体系。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这些变化,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军队建设的健康发展。
八、《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将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
2.明确规定农业标准制定需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全生命周期特点、产地环境和区域特色,广泛吸纳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参与,保障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3.对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提出限制性要求,规定农业农村领域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条件,调整了县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法律地位。
4.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鼓励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加强标准宣贯,明确开展试点示范、搭建服务平台、融合运用质量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等具体要求。
5.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包括统筹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新法新规显著提高了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性和适应性。它们涵盖了从标准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旨在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农业农村标准化体系。相关部门和从业者应当充分认识这些变化,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九、《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1. 规范管理:对排污许可管理进行规范,确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
2. 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3. 申请与审批: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所需材料和审批流程,以及审批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4. 排污许可证内容: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应当包含的信息,如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排放量、排放标准、自行监测要求等。
5. 排污管理要求:对持证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6.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要求排污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1.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定期检查应用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有助于确保用户体验的连贯性、信息的准确性和网站或应用的整体性能。
2.异常链接的处置:一旦发现链接出现异常,如链接失效、指向错误的内容或存在安全风险等,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处理。这可能包括修复链接、替换为新的有效链接,或者直接移除有问题的链接,以确保用户不会因点击链接而遇到问题。
3.党政机关门户网站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在技术上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当用户从门户网站点击链接,并且该链接将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的网站时,门户网站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提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醒用户他们即将离开党政机关的网站,并进入到另一个可能由不同机构运营的网站。这种提示可以增加用户的警觉性,防止因误操作而泄露个人信息或遭遇网络安全风险。
4.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加强保密管理是保护敏感信息的必要手段。政府信息是公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保密管理,可以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从而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在互联网政务应用中,往往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将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加强保密管理,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十一、《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规则》全文共分为11章、45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1.修改规章名称。将规章名称由《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改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2.调整有关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改革路线图。
3.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负责注册管理、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基于当前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普遍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现状,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类型构成表述。
4.完善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等定义和交易方式。根据交易周期将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包括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电能量交易可通过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5.细化风险防控相关要求。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和系统安全需要,制定电力市场暂停、中止、恢复等干预规则,规定电力市场干预措施实施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
十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1.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
2.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
3.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相关合规内控要求。
4.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十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1.一般项目备案管理。企业在与我政治外交关系较好、安全风险不高的国家和地区,承包不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属于一般项目。企业承包一般项目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特定项目立项批准。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或者外交关系降级国家承包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存在高风险的项目,以及按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其他项目等属于特定项目。企业承包特定项目应当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立项批准。
3.项目信息及时报告。在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
4.实行业务分级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负责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央企总部一般项目备案、重大项目风险会商,以及对央企总部执行《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方企业、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一般项目的备案,以及对上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
5.加强促进和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将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多双边工作机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企业境外合规经营培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部分。
1. 集中规定程序事项,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
2. 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司法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步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部分主要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
3. 规定垄断协议,主要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
4. 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
5. 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
6. 附则,主要规定新旧《反垄断法》衔接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新法新规总结:
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法新规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公司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军队审计以及农业农村标准化等方面。这反映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提高管理效能,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它们对企业经营、政府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产生重要影响。相关主体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新规定,调整行为以符合新要求,同时也可以利用新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